4月11日,在司法护航家庭和谐,助力“顺义好风气”新闻通报会上,顺义法院通报一起离婚案。因男方在家庭中长期缺位,法院判决其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李某与田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,1989年两人育有一子。李某自九十年代至2017年期间,累计在监狱服刑约十年。在这漫长的岁月里,田某独自承担起照料孩子的重任,同时与李某的两个哥哥轮班赡养李某的父母,并共同出资为李某母亲办理丧事。
2017年,李某出狱后从事保洁工作,但因与田某感情不和,不久便离家出走,虽偶尔回家,但2019年双方正式分居。李某声称目前从事回收旧衣服生意,尚未有收入,此前生意也仅够维持基本花销;田某则表示自己在家种地,仅靠村里每月1000元的养老钱维持生活。
2023年,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田某不同意离婚,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愿意给予李某机会。法院经审理,未支持李某的离婚诉求。2024年,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,田某仍不同意离婚,但表示若法院判决离婚,其要求李某支付60万元经济补偿金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自2019年起,双方已不再共同生活。从上次诉讼判决后的情况来看,夫妻感情未有修复或改善迹象,双方在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、扶持。因此,法院认定双方夫妻关系已无维系必要,感情确已破裂,支持李某的离婚请求。
关于田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,法院认为,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,李某在监狱服刑多年,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少,而田某在李某离家期间,独自承担了子女抚养、老人赡养等家庭责任,且李某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。综合考虑双方婚后生活情况、田某负担家庭义务的时间精力投入、李某的支付能力等因素,法院酌定判令李某支付田某离婚经济补偿金五万元。
杨镇法庭法官李琳介绍,离婚经济补偿的成立需满足三项要件:一是主张方需证明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,存在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”的事实,可提供接送上学、陪伴游玩、学校沟通等证明对子女的付出,提供就医记录、购药凭证等证明对老人的照料,提供与另一方的沟通情况,证明对另一方的协助;二是该义务的承担需达到超出合理分担程度的明显不对等状态;三是补偿数额需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长、义务付出强度、当地经济水平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。
“该案例拓宽了家庭贡献的认定场景,同时考虑给付方负担能力,对补偿金额予以调整。此外,本案亦传递出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形劳动价值的尊重,通过经济补偿矫正传统分工模式下弱势方的利益失衡,彰显民法典维护婚姻实质公平的立法宗旨。”李琳说。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
记者:徐慧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