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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时刻 | 销售茶叶时不签购销合同的法律后果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09 09:33:00    

茶叶“中间商”卖茶叶时不签订《茶叶购销合同》还出具了欠条这事该怎么办?

案情简介

紫阳蒿坪的李某在外地工作时认识许多喜欢喝茶的茶友,加上紫阳富硒茶深得各地茶友的喜爱,于是李某灵机一动,利用自己的人脉牵线搭桥,做起了茶叶中间商的工作。他按照茶友的需求,收取定金后,从茶商手中购买紫阳茶叶,再运输到外地卖给外地的茶友,既可以推广紫阳茶,又可以赚取一点差价。

经过多次交易,李某与茶友之间也都互相信任起来,有时会有先交付茶叶后支付钱的情况,李某也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。

有一次,一家公司需要大量茶叶,便联系上了李某。李某便从紫阳茶商手中先购买了一部分茶叶送到了茶友所在的公司。公司认可后,由李某向紫阳的茶企订购,公司派人来取茶叶。购茶后该公司一直未向李某支付货款,紫阳经销商也未收到货款。于是,向李某供茶的茶叶经销商找到李某,要求李某支付购茶款。李某认为确实是自己向茶叶经销商购买的茶叶,于是向茶叶经销商出具了欠条,约定6个月之后支付。李某逾期未支付,紫阳茶商便到紫阳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货款90782元。

法院审理

紫阳法院审理认为:李某与经销商以及茶友之间都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,但李某向茶商出具了欠条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。欠条中李某承诺支付购买茶叶款,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,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义务。最终依法判决:李某支付货款90782元。

法官说法

本案中,如果李某与购买茶叶的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茶叶购销合同,可以就该合同要求支付货款。但是,李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的话,无疑是把自己的风险增加了。所以说,茶商在销售茶叶的时候必须要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,树立风险意识,避免让自己处于被动的局面。

风险提示

在茶叶交易中,有些交易仅仅通过电话、微信联系,然后就交付茶叶,这会给后期权利救济带来诸多风险。在诉讼中,可能会面临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的不利后果。因此,紫阳法院建议广大茶企、茶商提高风险意识,扩大书面合同订立的比例,就价格、质量标准、交付细节、违约责任等方面来进行约定,增强保存证据意识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应当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。
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
作者:张勇

编辑:赵佳欣

责编:志寿

审核:姚启明

栏目协办: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